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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册在 BVI/开曼,或者新加坡/香港,但董事在内地,经营决策也在内地。合同签署,项目领投,战略升级等等都是在内地完成。
与此同时,到了开户、报税以及递交 CRS 自我声明的时候,公司税务居民却直接填成注册地,给出的理由是:这是一家 BVI 公司,当然归 BVI 管。
严格意义上是这样吗?
公司在哪里注册,不代表就只向哪里报税,核心是看管理控制。
境外注册公司如果实际管理发生在内地,可以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,承担相应的内地纳税义务,注册证书上的地址和实际的报税地点,可以隔着半个地球。
1. 公司税务居民,不只看注册地
公司注册证书证明这家公司依照哪里的法律成立,税务居民身份还要按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法判断,一个是注册处,一个是税务机关,二者不矛盾。
这两件事有联系,但不能直接画等号,各地采用的标准也不同,以下是从各地税务机关的资料中摘抄总结而来。
| 向谁报税 | 主要判断标准 |
|---|---|
| 内地 | 在境内成立,或者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控制决策在境内 |
| 香港 | 就 AEOI 税务居民判断,在香港注册,或者在境外注册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|
| 新加坡 | 看公司的业务控制和管理在哪里实施,尤其是政策、战略等决策 |
| 美国 | 联邦税法下,corporation 的境内/境外属性原则上按成立地及所依据的法律判断 |
中国内地的规定很直接,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将境外成立、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纳入居民企业范围;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境内、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;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,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原则上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。
所以,BVI 当地怎么征税,不能回答这家公司在中国内地有没有纳税义务。
香港比较独特,税籍和利得税/公司所得税分开定义。境外公司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,可以符合香港 AEOI 的税务居民标准;具体利润是否征税,还需要判断经营及利润来源,因为香港还有个不疼不痒的离岸豁免政策,这个所谓的离岸豁免不知道把多少小白用户忽悠得不要不要的,改天再讲。
新加坡 IRAS 明确说明,注册地不必然代表公司税籍,控制与管理涉及公司的战略决策,税籍也可能逐年改变。
美国唯独奇葩,毕竟霸道,美国 IRS 放话了,美国成立的 corporation,通常不能仅靠境外管理就改变其美国国内公司属性;外国公司也可能因在美国开展业务而承担申报义务。看懂了没?白话文就是,只要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,我管你人在月球还是地球,统一都给我 IRS 报税。
因此,问注册代理「怎么报税」,通常只能得到一部分狭隘的答案。事实是,你在哪里管理公司,当地的规则同样需要遵守。
2. 决定公司经营投资和管理
同样是境外公司,同样有一批人在内地干活,公司在哪里管理以及决策,这才是决定最终这家公司向哪里报税的决定性因素。
2 个身边的例子。
一家 BVI 投资公司,老板兼董事长期住在上海。项目是他选的,价格是他谈的,投不投、投多少,最后都由他决定,投完以后也是他盯着,什么时候退出,还是他说了算。
这家公司除了注册证书是 BVI 的,投资和管理都在上海。拿着境外公司的名义去投资,不会把老板在上海作出的决定,也一起「搬」到 BVI,这家公司,严格意义上是需要向内地税务机关纳税的,不信你去看上面摘抄的企业所得税法。
再看另一家外贸公司,运营、市场、跟单都在深圳,员工每天联系客户、对接工厂、安排发货,内地公司忙得热火朝天。但董事和核心管理层常驻香港(换成新加坡,道理也一样),公司的年度预算、战略规划、重大合同、融资安排,包括年度董事大会等等全部都是在香港完成,深圳团队只能按批准的预算和授权做事,没有决策权。

看出区别了没?
这时,就不能数一数深圳有多少员工,再看货从哪里发出去,就认定整家公司在内地管理。员工在哪里干活,跟公司在哪里作重大决定,可以是 2 个地方。 香港或新加坡的管理层实际掌握决策权,那么这家公司大概率不会落到内地的税务监管体系上,至于是向香港还是别的属地申报,这不是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。
3. 董事 vs 管理控制
老板常住内地,公司又不值得专门养一支境外管理团队,怎么办?总不能为了管一家投资公司,先把自己搬去香港或新加坡。
也不是不行,越来越多看清形势的老板,愿意在前期投入一些金钱和时间成本,去将管理决策放到海外的国家地区。
那如果就是不想折腾了,我就是觉得呆上海好。
公司可以委任一名合适的境外专业董事,或者人称代持董事,由其承担与业务相匹配的管理职责。
对于公司的决策性事件,比如年度董事大会,或者投资事件,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即可。
合规,简单,快速,你要的都有了。
通过这种方式,这家 BVI 公司的核心管理决策,自然而然地转到了境外。如果你聘请了一位 BVI、开曼或者巴拿马等当地的董事,并且确保决策在当地作出的话,那么这家公司则是真正意义上的 BVI 公司。
以最常见的新加坡 13D 家族办公室为例,MAS 的要求是基金公司属于境外基金。
如何定义境外基金呢?显然基金除了注册地不可以是新加坡之外,管理控制也不可以是新加坡。
4. 报税和 CRS 向哪里申报
回到大家最关心的问题,以一家 BVI 公司为例,如果这家公司的董事是一个巴拿马自然人,那么这家公司税务及 CRS 分别应该如何申报?
上面讲了,公司报税看管理控制,管理控制在巴拿马的,理论上是向巴拿马申报,但是巴拿马不是你想报就可以报,若全部收入均为境外(非巴拿马)所得,那么对于巴拿马来说,是没有年度所得税的申报义务的。
所以公司层面的所得税问题,点到为止,接下来是 CRS。
先分公司是什么类别:
- 非金融实体(NFE):通常向开户银行提交 CRS 自我证明,由银行履行相应报送义务,并非公司自己向 BVI 税务机关报送 CRS。若属于被动 NFE,还涉及控制人的税务居民信息,也就是需要穿透至实控人,申报实控人的税籍信息;
- 金融机构(Reporting FI):才需要进一步判断由公司向哪个属地主管机关注册和申报。
到这里就有意思了,BVI ITA 官方回答过一个一模一样的问题:「BVI 公司由境外董事管理,是否就不用在 BVI 登记?」
其回答是:在 BVI 注册或成立、且不是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居民的 FI,需要在 BVI ITA 登记并申报;例外是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属于另一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。
关键在于,巴拿马董事不等于巴拿马公司税籍。
巴拿马向 OECD 提供的规则说明,法人税务居民通常需要同时满足:
- 按巴拿马法律成立,或作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当地公共登记处登记;
- 在巴拿马具有实质的管理及行政资源。
文件还明确指出,仅在巴拿马召开董事会不足以满足要求,需要结合办公室、人员及实际开展的活动判断。
所以,上题的答案是:仅聘请巴拿马董事,没有其他税务居民身份的 FI,仍向 BVI 申报 CRS。

最后的最后,公司的安排妥当了,个人的 CFC 不要忘了,公司的解决了,个人的也难不到哪里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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